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非税[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8-3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部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
  为深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和《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财预〔2003〕33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部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项目库中设置3个项目,即上缴管理费用、计提廉租住房资金和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详见附件)。
  (一)上缴管理费用。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同级财政的管理费用。
  (二)计提廉租住房资金。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三)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反映其他住房基金收入。
  二、票据使用。取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不再使用原票据。请你单位持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本通知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购领《缴款书》。
  三、代理银行。省财政厅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银行等六家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并在六家代理银行统一设立了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你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就近在上述六家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缴款。
  四、缴款程序
  (一)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你单位取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后,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缴款科目,及时开具《缴款书》,持《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二)代理银行代收后,按规定将款项及时划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三)省财政厅将收缴的款项分别划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单位名单
  
  
序号 部门编码 部门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1 821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21001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821002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    

  附件2: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项目情况表
  
  
编号 执收单位名称 收入项目 收费标准 分成标准 管理方式 项目归属 文件依据    
1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1-1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 上缴管理费用 见文件 同级100% 预算内 中央批准--共享项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综[2005]52号    
1-2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 计提廉租住房资金 见文件 同级100% 预算内 中央批准--共享项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3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见文件 同级100% 预算内 中央批准--共享项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综[2005]52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