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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科办[2010]132号
【颁布时间】 2010-08-31
【实施时间】 2010-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厅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处室负责办理。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 本厅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本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厅的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
  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有关厅工作的信息报道。
  第五条 厅机关发现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接收到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要立即按照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责任处室(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或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告处理。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科技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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