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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厅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处室负责办理。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 本厅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本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厅的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 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有关厅工作的信息报道。 第五条 厅机关发现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接收到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要立即按照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责任处室(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或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告处理。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科技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