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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纳税人税4月申报期仍然使用原电子申报软件、按原申报方法进行纳税申报,成功纳税申报后,再进行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升级时间另行通知。
  
  在4月份纳税人只能通过上门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但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查询比对结果。5月份后纳税人将可登录网上办税大厅、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和查询稽核比对结果,并在申报期内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以及清单,然后再将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抵扣。
  
  (二)税务机关接收数据后向纳税人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方便纳税人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数据存在问题,包括不符合海关规定格式、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纳税人可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缴款书打印模糊的,应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
  
  (三)稽核系统每日稽核比对,月末产生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可在每月月末前,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查询稽核情况,对于采集错误的可立即重新采集报送。
  
  (四)为避免在2009年3月底之前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因操作等原因不能满足申请稽核时限,发生过期不能抵扣的问题,纳税人应尽可能将该部分海关缴款书在2009年4月申报期按原办法申报抵扣。否则应按《通知》规定的申请稽核时限内,统一通过新(升级后)的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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