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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字[2008]202号)转发给你们,望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以及高危行业的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切实解决应急预案“有没有”、“好不好用”、“管不管用”的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结合化工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和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应急预案检查一次,并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告报市局协调处。 附件:吉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字[2008]202号)(略)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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