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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苏新出人字[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评选表彰在改革开放中为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的通知


  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伟大革命,是对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事业。30年来,出版行业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引下,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省新闻出版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50名左右长期在出版战线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并授予江苏省出版荣誉纪念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从事出版工作30年及以上(即1978年12月31日前从事出版工作),为出版行业改革开放、繁荣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的在职人员及2003年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出版、印刷、发行、行政管理和版权管理等不同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评选表彰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本单位本地区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开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三贴近”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较高的出版专业水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编、印、发等各个领域工作成绩突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出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勤于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本地区本部门出版工作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4.在行政管理、编辑出版、科学研究、版权保护、印刷发行、“扫黄打非”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成绩显著,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突出贡献。
  
  三、推荐程序
  1.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首先对本地区从事出版工作30年以上的人员进行统计,也可以根据实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并授予本市出版荣誉纪念章。
  2.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向省新闻出版局推荐为省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并授予江苏省出版荣誉纪念章后备人选。
  3.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属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推荐受表彰人选。
  4.省新闻出版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表彰人员。
  
  四、表彰名额
  省新闻出版局将在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属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50名左右先进人物作为省为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并授予江苏省出版荣誉纪念章。
  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群众杂志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按照《江苏省为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人选推荐名额分配表》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大学出版社在符合条件人员中,每出版社推荐1名。
  省新闻出版局将在省评选的基础上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推荐5名作为为中国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并授予中国出版荣誉纪念章后备人员。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各单位要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评选表彰条件,认真组织好评选表彰工作。
  2.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版、印刷、发行及新媒体领域人选应有一定比例。
  3.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向省新闻出版局推荐的人选在上报前要进行公示。
  4.向省新闻出版局推荐的拟表彰为为江苏省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并拟颁发江苏省出版荣誉纪念章人选,由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属出版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
  5.各市、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江苏省为江苏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人选推荐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一式3份、3000字以内),同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
  6.最近5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六、奖励办法
  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荣获为江苏省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并获荣誉纪念章的先进人物,由省新闻出版局公布名单,授予江苏省出版荣誉纪念章和荣誉证书。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属出版单位可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对获得荣誉的先进人物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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