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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建[城]字[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8-0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建办档[2008]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汶川地震对城建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地震灾害中保存城建档案资料,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成为当前城建档案工作的一项新课题。请各地建设局、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室)认真反思汶川地震教训,按照建设部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重点做好城建档案电子化、信息化工作,开展电子档案异地备份,做好城建档案馆的抗震设防和应急预案等项工作。确保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下最大限度地保存城建档案资料,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略)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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