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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陕卫药发[2009]48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根据12月7日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精神,我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试点实施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进行。为在我省有力、有效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就动员部署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9年启动试点工作的榆林、宝鸡、咸阳、铜川、商洛五市,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月底前,辖区内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按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各地实施方案务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审核备案,其他市区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做好基础数据填报与测算。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认真核实辖区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1),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要全面真实了解和掌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2009年12月底人员编制及现状、职工待遇、财政投入、业务收支、资产负债、运行成本、药品购销及库存等基本情况,认真分析测算,为科学合理确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补偿提供依据。
  (三)做好药品采购和配送。从2009年起,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试点市卫生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品统一配送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在全省药品统一采购完成之后,试点市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必须完成。其他市区也应尽早完成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四)做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衔接。从2010年2月1日起,各试点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统一按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再配备使用其他药品,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2月1日之后至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市区统一配送工作到位之前,可仍按原途径采购药品,但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且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省药招办公布的挂网价格;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市区统一配送工作到位之后,必须通过配送网络采购药品,不得再通过其他途径采购药品,并执行全省统一的价格。
  当前,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控制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采购和库存。对于已经采购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采取过渡政策,原则上在2010年5月底前用完,但必须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其他非试点市区由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也要积极行动,逐步与试点工作并轨。
  
  二、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领导,将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扎实推进,确保落实。要明确1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落实1名科(处)长担任联络员,负责承办具体工作。请各市和杨凌区卫生局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基本信息(见附件2)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根据单位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家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目录,执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组织开展对医务人员有关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知识、使用规定等方面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熟悉基本药物用药知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二)落实政府投入。各地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各县区贯彻省政府2006年33、34号和2008年64号文件执行情况,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全额安排人员工资情况。对于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同时,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确保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性保障。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抓住实施绩效工资的重大机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把基本药物的使用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挂钩,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医德医风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内部分配制度,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四)广泛宣传。各地要围绕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基本药物的使用,做到医院愿意配、医生愿意开、患者愿意用,使其真正成为看病首选药物。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和配送企业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按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健康推进。
  附件: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略)
  
  
20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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