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检[2009]407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对执行越权文件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执行越权文件收取教育设施代建资金、拆迁服务费、三资企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公有住房出售安全鉴定费、(汽修)技术服务费、新建路灯电费和维护费、服务工本费、公告费、咨询服务费、表格工本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以及《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执行政府和无权部门越权文件的,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越权文件的,由省物价局发文直接撤销越权文件,并责令执行部门或单位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5、对取消项目继续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继续收取取消项目的土地用途变更费、征地土地测量费、(土地)测绘费、工程测量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档案寄存费、定额测定费、年度上缴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期刊杂志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倍以下的罚款。
  6、对强制服务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无委托协议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档案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工程档案编审费、征地包干费;强制收取工资保证金劳保统筹费(非税票)、建筑物放线费、设计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强制收费、只收费未服务的,还应责令其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7、对其它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协会)销售各类规定用书获取差价收入、教材款结余、多收实习材料费;提前还贷用户不全退担保费、未退还的保证金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以及有关教育收费、社会办学(培训)收费的规定,对获取教材差价收入的,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担保费、保证金未及时退还的,责令其整改,并适时组织清退情况的回访。
  8、对需要移交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无环境影响资质收取技术服务费、无资质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转移职能开建筑发票收取白蚁防治费等;将土地补偿款调帐作为收入、将劳保统筹基金结算为收入、将预收劳保统筹基金结算为收入等。
  处理意见:根据情况分别移交省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