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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建房[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包括的内容
  (一)主体不合法的不良行为
  1、无营业执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2、无开发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3、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伪造资质证书的。
  4、被工商部门认定虚假出资的。
  (二)拆迁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2、未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合法拆迁的。
  3、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断水、断电、恐吓等手段违法拆迁的。
  4、超期安置被拆迁人和拖欠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
  5、其它违反现行拆迁法律法规,实施拆迁的。
  (三)开发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4、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6、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规避招标的。
  7、有明示、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8、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9、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销售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包括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形式,收取买受人排号费、预定款、订金、定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2、房屋销售中存在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及时改正的。
  3、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房地产广告,或虚假、夸大宣传内容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4、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未按承诺进行保修的。
  5、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商品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7、签订合同后房屋设计、规划有变更未征得买受人同意的。
  (五)其他的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
  2、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3、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开发企业不积极处理购房人投诉或故意刁难、拖延处理购房人投诉的。
  5、开发企业因不良行为被媒体公开曝光,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
  6、违反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并经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查实的。
  
  二、不良行为信息的来源渠道
  1、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2、省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或抽查中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
  3、各级建设、房产、物业等主管部门确认的涉及本行业、本部门的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信息。
  4、其他途径得到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对所有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四、对开发企业实行“三色通道”管理制度。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开发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资质升级、续期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营状况和信誉一般,一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超过两次的开发企业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质升级、续期等方面严格审查其经营行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行为进行抽查;一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在企业经营行为中存在严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开发企业实行“红色通道”管理,不予办理资质升级和续期。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公示和上报制度。由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当地工程建设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公示。自本地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不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公示。
  
  六、省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房产、物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发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汇总上报工作。
  
  七、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查处;超越管理权限的不良行为,应当向上一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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