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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监督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纠错状态,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绩效测评。 第十二条 电子监察的绩效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测评不合格的单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作为市政绩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公务员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文明机关创建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行政审批项目不按规定登录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不公开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的与执行的不一致;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六)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诺单;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其知情权的; (七)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超过公开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违法违规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消极或拒绝对全程代理项目实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批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在绩效测评中扣分;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九)给予行政处分。上述各项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独也可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将绩效测评结果上报市政府,通报给市直各单位,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监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