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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应急字[2008]202号
【颁布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近几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应急预案,在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基本满足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为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预案不规范、针对性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普遍存在,特别是个别中小企业还没有制定预案。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应急预案“有没有”、“好不好用”、“管不管用”的问题。
  
  二、坚持制度,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要继续坚持“制定、评审、演练、备案”制度。
  (一)按照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制定的要抓紧制定,已制定的要不断完善。编制应急预案要以国家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充分分析和认识危险性和脆弱性,制定科学、实用的操作规范,保证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
  (二)应急预案必须经过评审后发布实施,评审可采取内部评审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应急预案要进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高危行业企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要把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相结合、平时岗位演练和集中演练相结合,实现演练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应急预案要按“属地原则”备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指导,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要按照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检查和指导,不但要解决预案“有没有”、“标不标准”的问题,更要解决“管不管用”的问题。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化工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和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应急预案检查一次,并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告报省局应急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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