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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86-07-10
【实施时间】 1986-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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