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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09-08
【实施时间】 2010-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
  为科学合理制定各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一步强化对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需充分了解各地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拨付、使用结余等情况,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安全、高效使用,经研究,现对全省各市、县、区、特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详见附件,电子表格可从省物价局网站下载,网址为www.gz12358.gov.cn)。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实行年度报送,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入污水处理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有关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此后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上年度数据,对不能填报项目应附文字说明。
  请各地于2010年9月24日前将本辖区2010年上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表以文字和电子版形式上报我局,相关数据以上半年实际发生数填报。
  联 系 人:贵州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 宋妮
  联系电话:0851-5255647
  电子邮箱:463122406@qq.com
  附件: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表(略)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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