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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经流(2007)4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开展2010年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其重点是: 1.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2.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具体的重点支持目录详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报企业须具备《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2.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程序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10年9月6日至2010年9月26日。 2.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企业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项目申报,规范填写相关事项,上传相关附件。 3.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网上专家评审。 四、项目申报材料 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填写事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品牌建设内容、目标和效果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项目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企业相关资质等。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材料等。 3.2008年度、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有关资质、成果或奖励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报送 以上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邮编:200003;联系人:陈琦芳;联系电话:23112658)。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目录 1、支持本市服务业自主品牌建设。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创意和时尚产业、信用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壮大总集成总承包、供应链管理服务、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节能与环保服务、专业维修服务、非银行金融服务、专业中介服务、职业教育等生产性服务业十大重点领域品牌,推动建立服务业品牌标准体系,提升本市服务业自主品牌的影响力、市场占有率和综合竞争力。 2、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品牌建设。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重点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化品牌培育和推广,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的代表性品牌。 3、支持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质量提升和商标注册、品牌塑造,加大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和储备,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品牌的建立、宣传和推广。 4、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品牌孵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重点支持开展服务业品牌、电子商务品牌、区域品牌、园区品牌等新型品牌的研究。支持开展品牌人才队伍建设和品牌专业知识培训工作。 5、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运作。积极支持第三方品牌运作机构发展,推动企业通过外包形式由第三方品牌运作机构对品牌进行统一打造、营销运作,提升自主品牌整体实力。鼓励充分挖掘传统经典品牌的文化内涵和市场潜力,结合新一轮招商引资对传统经典品牌进行开放性市场重组。 6、支持园区和区域品牌建设。推动品牌工作较为成熟的工业区、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等开展相关的区域品牌标准研究,建立规范的区域品牌标准体系。支持示范创意产业集聚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输出园区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