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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政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责令整改,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于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依法查处,直至取消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一)将未参合患者的医疗费列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三)利用职权开大处方、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造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及与未就诊人员串通空记门诊费用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冒名顶替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家庭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至2008年家庭账户尚未用完的资金,延长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止。截止日后结余的家庭账户资金,将全部并入统筹基金管理。另2008年的住院费用可按规定回溯补偿。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