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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拓宽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九)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安置区布局,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部分公益性事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予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提供援助服务,支持有创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严格执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谁统筹,谁设立”的原则,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5%-1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用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十一)规范留用地安置。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的耕地被征收60%及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该集体的部分土地征收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安排给该集体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留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比例。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批后监管 (十二)强化征地组织实施主体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市、县国土资源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确保依法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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