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发文字号】 琼土环资耕字[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四、拓宽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九)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安置区布局,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部分公益性事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予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提供援助服务,支持有创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严格执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谁统筹,谁设立”的原则,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5%-1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用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十一)规范留用地安置。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的耕地被征收60%及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该集体的部分土地征收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安排给该集体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留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比例。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批后监管
  (十二)强化征地组织实施主体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市、县国土资源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确保依法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