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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0]21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违规行为在全市进行通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按照《关于对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京人社办发[2009]82号)文件精神,解除了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该院能够认真查找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整改措施,改进管理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经研究决定,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签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签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10年9月20日起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北京电力设备总厂职工医院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吸取教训,继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自觉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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