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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倒房重建的,国土资源、规划、房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受灾居民搬入新居后,原有因灾倒塌房屋使用权属问题,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和监督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主要由国家救灾资金、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构成。第十六条 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民政部门或社会事业发展部门设立抗灾救灾专户,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慈善会下拨到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和慈善会,最后统一拨付到抗灾救灾专户,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及时下拨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发放程序,建立发放台帐和发放明细,确保每一笔救灾款物都能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根据群众需求,既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等价实物。发放实物必须经政府统一采购,确保标准和质量。 第十八条 要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救灾款物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