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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2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2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定

[接上页]

  2009年1月14日,依据《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调查机关就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事宜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
  
  2009年2月2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就申请有关内容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此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具备新出口商资格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要求。
  
  2009年3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并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转交了有关新出口商复审立案公告。
  
  (四)问卷调查
  
  2009年3月2日、4月3日及4月29日,调查机关向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了相关答卷。
  
  (五)听证会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该公司的整体情况、新出口商资格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第三国(地区)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
  
  (七)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新出口商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委托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转交了新出口商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对此依法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enol。
  
  三、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四、调查结果
  
  (一)新出口商资格
  
  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现有证据表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产品,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
  
  根据《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
  
  1.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不划分型号。调查机关审查认为,这种方法在该公司生产、销售中一直延续使用,决定接受公司关于型号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岛内的销售情况。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重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岛内销售中存在关联及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对公司岛内销售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部分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相比差异较大,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采用非关联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由于实施苯酚生产线扩建工程,该公司倾销调查期内有三个月停产。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该公司提供了2008年前三个季度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关于生产成本的主张。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管理、销售和财务三项费用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对上述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并对与被调查产品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费用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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