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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务分包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可采用计时、实物工程量或按建筑面积计价等形式。 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及有关经济条款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确定。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范围、造价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第十九条 规费中的各项费用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严格按规定计入分包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为杜绝不正当竞争,防止恶意抬高或降低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以确保劳务分包合同造价及相应条款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预算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