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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4号
【颁布时间】 2010-09-09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B株式会社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


  
关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b株式会社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决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 年6月8日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6月26日,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9年9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丙酮。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商务部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3%。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将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9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作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 年6月8日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9%。
  (二)复审申请。
  2009年6月26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三)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
  2009年9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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