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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汇接局应当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配置,并通过负荷分担方式来保证业务畅通,避免单一汇接局瘫痪时导致业务全阻。 汇接局与长途交换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路由。 (二)在条件具备时,端局至长途交换局、汇接局、端局间应当具备双路由或多路由。 (三)局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二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tmsc应当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配置,并通过负荷分担方式来保证业务畅通,避免单一tmsc瘫痪时导致业务全阻。 tmsc间及其与国际出入口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路由。 (二)在条件具备时,msc至tmsc、msc间应当具备双路由或多路由。 (三)在条件具备时,hlr(归属位置寄存器)应当采用1+1或n+1备份。 (四)局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五)在条件具备时,基站传输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卫星通信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在条件具备时,重要卫星地球站的发射机等配置应当采用n+1备份。在条件具备时,不同卫星地球站之间应当采用卫星链路备份,避免单一卫星链路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二)在条件具备时,卫星地球站至其他电信网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三)在条件具备时,卫星通信网在组网时应当有备份卫星转发器,避免单一卫星转发器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互联网骨干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网络路由设备均须采用双路由或多路由、双归属或多归属方式互为备份,在条件具备时,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互为冗余。 (二)应当在域名解析服务器等重要服务器使用防火墙和防病毒等软件,具备一定的容错、防病毒传播、防恶意软件、防网络攻击、防黑客攻击及防范其他来自内部和外部各种常见攻击的能力。 (三)域名解析服务器应当冗余配置,在条件具备时,其他应用服务器应当冗余配置,并有相应的数据备份机制,在单一服务器发生故障或进行系统升级时,避免引起互联网业务的中断或系统瘫痪。 (四)应当对重要服务器的各种操作进行权限控制,并保留相应的操作记录。相关服务器应当设置必要的控制策略,尽可能减少相关服务器的共享和开放端口。 第二十五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网间互联互通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网间关口局应当成对设置。暂不具备成对设置关口局的,应当通过其他具备关口局功能的交换机疏通网间业务。 (二)网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网间业务全阻。 网间中继电路除配备直达中继电路以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制作相关局数据,预置经由第三方网络转接的迂回电路,避免直达中继电路都中断时导致网间业务全阻。 (三)网间关口局至本网络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机房供电系统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机房供电线路应当配置过电压防护设备,并根据需要配置稳压器。 (二)交流电力供应应当采用来自不同主变压器的双路供电,在条件具备时,应当采用来自不同电网的双路供电。 (三)在交流电停电或断电的情况下,应当由蓄电池提供备用电力供应,并立即启动油机发电。 (四)应当定期对蓄电池及油机供电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信令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