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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应当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七、关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作出有关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发之日起,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