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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驻马店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驻马店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调查勘探是调查了解地下文物遗迹分布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据,是保证地下文物免遭建设性破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土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 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
  (一)涉及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
  (二)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其他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中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
  
  第五条 在我市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文物勘探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市外单位来我市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须在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在我市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认真执行文物调查勘探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工作质量,严禁恶性竞争;
  (三)严格保守文物秘密,保护文物安全;
  (四)积极主动与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按照双方商定的工期和办法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及时提交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文物调查勘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然后自行联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物调查勘探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八条 文物调查勘探实行逐项目备案制。文物调查勘探单位与建设单位达成协议后,在工作开展之前须携带协议书到文物管理部门接受备案管理。
  
  第九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质量的管理。文物调查勘探单位在调查勘探结束后应及时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如验收不合格,须按照文物调查勘探操作规程重新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文物破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文物调查勘探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没有发现文物的,勘探单位应及时将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
  
  第十一条 文物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勘探单位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与建设单位共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
  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应报省文物局统筹处理相关事宜。
  文物保护工程结束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方可向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配合建设项目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以及需要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其实际价格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内与文物调查勘探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成本,以保证文物调查勘探的质量。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定期培训与考核各文物调查勘探单位的领队和业务人员。
  
  第十五条 对在配合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中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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