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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发〔2008〕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 涉案卷烟价格鉴定 (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二)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1、生产、运输、藏匿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的(假冒),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当地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的(伪劣),按照当地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2、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的(假冒),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的(伪劣),按照当地同类卷烟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三)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散支烟(未包装成小盒)的价格鉴定: 1、生产、运输、藏匿环节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散支烟(未包装成小盒),有侵权品牌的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统一批发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包装成本费;无侵权品牌的(伪劣的),按照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平均包装成本费。 2、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散支烟(未包装成小盒),有侵权品牌的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包装成本费;无侵权品牌的(伪劣的),按照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应的平均包装成本费。 散支卷烟按13千克折合成为1件(万支)卷烟计算,并以同类合格成品卷烟价格的70%确定计算价格。 二、涉案烟叶价格鉴定 (一)违法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查获的烟叶(含复烤烟叶、烟丝、再造烟叶、烟梗、烟棒、烟末,以下统称烟叶),由省烟草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定级后,根据基准日(案件发生日)当时、当地同类同等级烟叶价格、质量状况按以下标准计算: 1、涉案烟叶存在混合等级的,按各等级所占总量比重换算计算。 2、涉案初烤烟、白肋烟、香料烟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当年度下达的烟叶调拨价格计算。 3、涉案名晾晒烟按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叶调拨价格计算。 4、涉案打叶复烤前烟梗、烟末(棒)、级外烟叶按当年度省内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5、涉案打叶复烤加工片烟,按初烤烟价格、片烟出片率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加工费用标准折合计算。 片烟出片率按照65%的标准计算。 6、涉案打叶复烤加工烟梗、烟末,按打叶复烤前价格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烤梗费、烟末费标准折合计算。 7、涉案烟丝,按当年度省内工业平均烟叶生产成本折合计算。必要时可参照同类别、同规格品牌卷烟的烟叶生产成本折合计算。 8、涉案再造烟叶,按打叶复烤加工烟梗、烟末价格和省内加工企业平均加工成本折合计算。 9、涉案工业企业加工的烟梗、烟末,按打叶复烤加工烟梗、烟末价格和省内工业企业平均加工成本折合计算。 10、涉案烟叶经检验属残次、废弃但可回收利用的,按烟草行业内再造烟叶有关生产企业的收购价格确定其价值。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不进行价值估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