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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通[2009]61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转让监理合同情况;施工监理是否到位;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6)安全生产方面。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二、排查时间和方式
  
  排查工作从2009年12月开始,至2010年3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排查范围和排查重点,对本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自查,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填报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通信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重点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局”)负责对本地区通信建设项目的重点抽查工作,部将适时组织力量对运营集团总部和各省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各运营集团总部将总部的自查报告及排查情况统计表、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及自查自纠总结于2010年2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管局汇总本地区电信运营企业上报的排查情况统计表、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及自查自纠总结,于2010年2月底前将排查情况统计汇总表、案件查处情况统计汇总表及排查情况总结报部(通信发展司)。
  
  通信发展司汇总各省和运营集团总部情况后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彻底清查,找准突出问题,认真整改,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二)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各管局要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过程中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
  
  (三)加强研究,做好指导
  
  各单位要把排查工作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做到边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通信发展司联系电话:68206165,68206166)
  
  附件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
  
  附件2: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汇总表)
  
  附件3: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
  
  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56号)
  
  (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九)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第2号)
  
  (十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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