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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安[2009]65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接上页]

  (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向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及建设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二)按照第三条的职责划分,组织建设项目验收的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作出不予验收的决定;对经审查确定不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对满足验收条件,经审查确定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作出同意验收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三)组织验收单位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专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专家组应在国家级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人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四)验收专家组应听取申请单位汇报,勘查现场,审查验收资料,确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抽测产品质量,进行必要质询、审核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验收专家组全部专家签字。
  
  (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组织验收单位应对验收结论进行审查,并及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于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的项目,书面通知整改内容并进行复核,经确定达到整改条件后,再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编号: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申请单位: (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验收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立项批准文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mail

 

许可证编号

 

建设规模

(万元)

 

建设周期(年)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简介: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主要生产设备及安全设施:

 

评价机构及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名称)专 家 组 成 员
  
  

序号

专家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1

组长

 

 

 

 

 

2

副组长

 

 

 

 

 

3

 

 

 

 

 

 

4

 

 

 

 

 

 

5

 

 

 

 

 

 

6

 

 

 

 

 

 

7

 

 

 

 

 

 

8

 

 

 

 

 

 

9

 

 

 

 

 

 

10

 

 

 

 

 

 

11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验收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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