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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7-24
【实施时间】 2008-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馆)奥运会期间安全防范规定


  为加强奥运会期间局(馆)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奥运会期间档案馆和档案的安全,现对局(馆)安全防范规定如下:
  
  一、办公楼值班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夜间要不定期的巡视,白天对非本单位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审核。
  
  二、机关大院门卫要对进入住宅楼的外来人员,问清所找住户的姓名及门牌号等信息,无误后方可放行。
  
  三、对携带包裹等可疑物品,值班干部或门卫均应进行开包检查。
  
  四、对进入机关大院的车辆,门卫要进行登记,同时提示司机有序停放车辆;下午下班后,大院住户的车辆,凭《通行证》进入,非大院住户的车辆不得进入大院。
  
  五、办公楼各楼层的安全工作由所在处室人员负责,主动核查楼道内滞留人员身份,监督办公场所各种防范措施落实执行情况,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等。
  
  六、机关安全保卫人员、档案管理处室每天要对档案库区、库房及办公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七、要充分发挥监控设备在局(馆)安全防范工作的作用。监控管理人员每天要对监控设备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保障设备完好。
  
  八、各处室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所有区域的安全。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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