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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本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市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资产配置是市级机关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建造、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附《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是市级机关申请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数量限额、经费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调配资产和安排市本级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审批依据。 第五条 市级机关申请购置资产,要坚持与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对设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坚持“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按标准进行配置;对尚未设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六条 市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应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庄重和节能环保的原则。办公用房修缮材料、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购置原则上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产品为主。应当优先使用经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可采购进口产品。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预算,在标准限额内视财力情况安排。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市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实行前置性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级机关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占用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拟修缮办公用房、购置资产的品目和数量计划,测算所需经费额度,于当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资产配置数量和经费预算申请,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机关存量资产状况,申请单位资产占用情况结合财力等对市级机关提出的办公用房修缮和资产购置数量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市级机关确需修缮办公用房和配置资产的,必须编制修缮购置计划并将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市级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等因素需突破标准限额的,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建)、节约使用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主办单位不得借会议或者活动名义购买其他办公设备用品。 第十条 市级机关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市级机关不得修缮办公用房和购置资产。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市级机关的具体工作职能和存量资产现状,对超过配置标准占用的资产,可采取无偿调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研究建立市级机关资产配置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并对市级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修缮办公用房、购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