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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惠明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惠明茶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惠明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惠明茶”,是指鲜叶全部采摘自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内经认定的茶园,并在上述区域内按浙江省地方标准《惠明茶》标准生产、加工的优质绿茶。其中“惠明白茶”属于“惠明茶”中的系列产品。 第四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范围,即景宁畲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非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的茶叶不得称为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茶园、单位、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惠明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惠明茶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为非惠明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茶叶鲜叶提供加工或者代加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惠明茶管委会”)负责全县惠明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惠明茶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惠明茶保护办”)设在县质监局。惠明茶保护办由相关部门配备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机构及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惠明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惠明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惠明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惠明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茶园证书管理 第九条 惠明茶生产经营者,应向惠明茶保护办申报茶园面积、方位和产量等基本情况,经惠明茶保护办审查,取得《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证书》及一定数量的表明产自该茶园的鲜叶或毛茶的标志(以下称“茶农标”)。茶园证书是种植者证明惠明茶原料(鲜叶或毛茶)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证明。 惠明茶生产经营者原申报的种植面积、品种、区域发生变化,应重新申报,经惠明茶保护办审查后,换发证书。茶园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茶农标每年核发一次。 第十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必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向惠明茶保护办提出申请,填写《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2、申请报告(包括简介);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地理标志茶园证书); 4、加工企业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5、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年产惠明茶预计销售量和销售额; 7、遵守《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承诺书。 由惠明茶保护办初审合格,报省质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批准后,发给《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方可使用专用标志。该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产区名称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惠明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