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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建设资金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五)政府投资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项目引资及申贷融资、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计划编制下达、代理代建合同管理、项目后评价及年度政府投资实施情况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 (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初步设计规划审查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工程拆迁补偿方案审查及概算审批、安置房建设和工程拆迁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五)工程拆迁实施工作由工程所在辖区政府负责; (六)审计、水务、交通、园林、交警、消防、林业、海洋、安监、国资、监察、督查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行代建制。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协助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政策研究、重大项目策划包装和机会研究、项目储备库、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项目参建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参与项目引资及申贷融资、代理代建合同管理、项目后评价及年度政府投资实施情况报告。 全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委托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海南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其它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每年动态地提出相应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融资情况、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筛选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每年末从储备库中提取项目,编制下达下一年度前期项目计划,并委托前期代理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前期代理单位在项目立项后,负责组织编制包括环评、管线调查、工程方案、投资估算以及征地拆迁调查在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可研评审后的项目可进入项目实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