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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商务厅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库)发[2008]30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库)发[2008]309号)精神,为规范我厅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流量及现金风险,加强财务会计监督,方便厅机关处室用款,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及其持有人
  公务卡是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是经商务厅审核同意后,以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职工刷卡消费行为,在厅财会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财会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商务厅机关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发生公务卡公务支出时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厅财会室报销还款。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机关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流程。
  机关借调人员、聘用人员不办理公务卡。机关职工调离、退休或辞职后,财会室凭人事教育处有关通知,办理公务卡核销手续。
  厅机关公务卡发卡银行与机关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为同一家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西门支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二、公务卡使用范围和信用额度
  商务厅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现使用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消费在5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刷卡消费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经与发卡行协商,厅级干部公务卡透支额度为5万元、处级干部公务卡透支额度为4万元、其他人员公务卡透支额度为3万元。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金额不得超过本卡额度。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规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会室向发卡行办理临时增加信用额度事宜。
  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原则上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擅自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者,视同个人消费行为,提现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公务卡的消费信息、还款信息通过自治区财政厅与发卡行的联网方式进行传输。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三、公务卡支出的报销程序
  商务厅机关公务卡透支免息期为25天。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在10日内到财务室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持卡人应当按照机关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pos单)及原始发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按照机关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厅财会人员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刷卡信息进行查询、审核,按照公务卡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报经财务处长、主管财会的厅长审批同意后,财会人员据此签发授权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转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对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在外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向财会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支出的流水号及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财会人员审核及领导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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