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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8〕691 号),为切实查清全市资源家底,按时完成我市矿业权实地核实工作,特编制此实施方案。 一、组织保障 为了确保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按要求完成,市政府成立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赵 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万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杨东风 海勃湾区常务副区长 孔庆文 乌达区常务副区长 王永亮 海南区常务副区长 赵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白永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吕智山 市煤炭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陈万选(兼)。 二、开展核查工作的范围 自2008年6月30日之前我市设置的矿业权。具体包括全市在煤炭资源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后保留与整合的煤矿和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的探矿权与采矿权,涵盖全市所有矿种所设立的各类矿业权。 自2008年6月30日起,凡新设置的采矿权也均进行实地核查。 三、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矿业权核查工作,获取可靠的矿业权信息,摸清家底,修正更新矿业权数据,实现矿业权科学管理,为我市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 (二)工作内容。 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包括: 1、核查准备。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规划和勘测设计院负责对全市矿业权登记基础信息、测绘基准点、矿山以往开展测量活动数据图纸等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确定开展矿业权核查工作的重点矿区、重点工作,拟定开展核查的工作计划,制定开展核查的经费预算、时间步骤等。 2、基础控制测量。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勘测设计院负责。通过室内或者野外调查,收集整理,查清并掌握我市各类矿区周边或者附近的测量控制点。对全市各类勘查开采活动划分矿区,根据实地测量需要布置基础测量工程控制点。 3、实地测量。实地测量以单个采矿权、探矿权为核查对象,以室内核实整理的探矿权、采矿权数据为基础。通过实测获得所有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过去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许可证上标定的坐标做对比,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 4、负责项目的实施单位应该提交下列核查成果 (1)探矿权核查表、核查数据库 (2)采矿权核查表、核查数据库 (3)探矿权对照表及基本情况说明 (4)采矿权对照表及基本情况说明 (5)探矿权范围、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纸质与电子版) (6)采矿权范围、开拓工程或开发利用图(纸质与电子版) (7)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报告及成果验收文件 (8)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9)矿业权分布图 (10)不同矿种矿业权分布和矿产资源关系图(纸质与电子版) 5、成果编制。测量完毕后进行内业处理及成果编制。 编制单个矿业权核查成果、综合成果编制、建设核查成果数据库、提交矿业权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核查报告。 6、问题处理。对实地核查中查出的矿业权范围错误、交叉、重叠等问题要进行分析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形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7、成果验收。组织我市相关专家进行成果验收后,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实地核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入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即开采标高。 2、对已经开展过实地测量的矿业权,可根据收集的相应测量成果,如果经实地抽查,测量结果满足本次矿业权核查技术要求,可不进行重复测量,直接利用其测量成果。矿业权实地核查也可与矿业权年检工作结合开展。 3、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 4、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 5、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