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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九)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十)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方可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其中,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公司章程、组织形式的事项。 (二)因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事项。 (三)确有需要,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事项。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五)其他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2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前,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省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省内合法经营、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要求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五条 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