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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85-08-08
【实施时间】 1985-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12日(85)沪高法办字第102号报告请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台湾同胞汪浩然为追索他于1949年去台湾前存放于王云珍丈夫处的三件宣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由于台湾同大陆长期隔绝,台湾同胞无法行使诉权,为维护其权益,对他们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应予受理。
  
   二、对汪浩然从台湾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中意思表示的文书,如何确认问题,根据我院1980年8月28日(80)法民字第九号批复精神,汪浩然所提文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律师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可在查证后予以确认。如取得上述证明有困难,可由汪浩然在大陆的亲属辨认,并与过去来信笔迹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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