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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要按照国务院(2002)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全额入库,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七条 事业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计生事业经费和政策性专项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人口计生部门编报部门预算,按程序核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投向重点要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经常性工作项目倾斜、向县级以下基层计划生育单位倾斜、向国家和省级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倾斜。 省和县级的计生事业经费重点用于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队伍网络、计划生育信息网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以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政策性项目支出。 市级计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人口计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市(区)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机制、市辖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管理等项目支出。武汉市、鄂州市和恩施州本级的计生事业费要优先投向县级计生事业费重点支出。 第十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在编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经费。主要指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的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含计划生育并发症治疗经费)、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检经费。 (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经费。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经费、少生快富工程经费、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经费、关爱女孩专项经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奖励经费和节育手术保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经费(含工作补助经费)。 (四)计划生育基础条件建设经费。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经费(包括服务站维修改造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网络建设经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和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补助费等。 (五)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印制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经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抽样调查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费、人口规划与发展战略科学研究经费、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会工作经费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等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