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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8-31
【实施时间】 2008-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乌海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经费保障水平,加强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和核算方式
  
  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财务,属于市政府办公厅二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
  
  市会计核算中心使用市政府办公厅零余额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分别核算、反映各驻外办事机构财务收支情况。
  
  二、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
  
  驻外办事机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单位、分项目单独编入市政府办公厅部门预算,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按照零基综合预算原则核定。
  
  驻外办事机构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专项经费于每年安排预算时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经费预算。
  
  驻外办事机构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参照驻地实际情况确定。
  
  驻外办事机构正式编制和非正式编制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按时核拨经费,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经常性开支,必须控制在年初预算项目和定额内,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单项业务费开支由驻外办事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查后由市财政局核拨,专款专用。
  
  三、财务收支管理
  
  驻外办事机构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送交市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驻外办事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厅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账。驻外办事机构3万元以上大额办公用品采购和资金支出,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市政府办公厅报账员同时负责办理驻外办事机构报账业务。报账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办理驻外办事机构报账业务。
  
  驻外办事机构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款项收付和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传送工作,并登记备查账簿。
  
  驻外办事机构经费收支可以采取公务卡和备用金相结合方式。公务卡方式,即驻外办事机构先使用公务卡统一进行公用支出结算,之后由报账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经费拨款直接支付到公务卡内;备用金方式,就是对驻外办事机构核定一定数额备用金,用于支付零星现金支出。
  
  四大班子领导在驻外办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单位凭票据报销。
  
  四、固定资产管理
  
  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对现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备查帐目。
  
  购买、更换固定资产,由驻外办事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报废(损)固定资产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备案。
  
  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转让或变卖。
  
  五、财务监督管理
  
  驻外办事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驻外办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财产清查和财务内部检查工作,并将清理检查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
  
  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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