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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和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集资建房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住房的,由房地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
  
  (三)擅自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拒不返回所购房屋,又不补交差价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各县(市)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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