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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8〕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通过检查要全面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我省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推动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安监局成立化工企业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段丽元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龙宇辉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蔡继发 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志伟 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杨福生 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处处长 王革新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王继新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李 勇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处长 赵 江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主任 杨永耀 省安全监管局宣教处处长 周泽民 省安全监管局监察专员 刘 洋 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检查组、材料组、宣传组、保障组4个工作组,具体人员分工和工作职责另行安排。 三、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全省化工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二)检查重点 重点领域:化工生产企业和新、改、扩建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重点行业:涉氨、涉氯、剧毒和涉及有毒气体、电石等。 重点企业:使用危险工艺、去年以来发生伤亡事故、安全距离存在问题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和规模小的化工生产企业。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8日-9月15日)。制定检查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企业和各级政府组织自查阶段(9月16日-9月23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化工企业的特点,确定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检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各州、市要在9月30日前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检查情况。省安委会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省安委办组织检查阶段(9月23日-9月28日)。省安委办将邀请有关专家组织6个检查组,分别由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带队,对昆明、曲靖、红河、玉溪、文山等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和指导,并做好迎接国务院检查组检查的准备。随机抽查化工企业比例不低于应检查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阶段:迎接国务院安委办检查阶段。(10月11日-12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检查组将对我省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所查地区重点化工企业的二分之一。 第五阶段:整改阶段(12月10日-2009年1月20日)。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落实治理整改措施、责任、资金和时限。同时,将整改治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四、检查内容 (一)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当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应急管理及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生产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