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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湘气办发[2008]323号
【颁布时间】 2008-09-12
【实施时间】 2008-09-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13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防雷资质延续与年检办法

[接上页]

  初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后,应当委托防雷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考核工作应当于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防雷资质延续考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予以延续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相应的防雷资质证;不予延续的,在作出决定后六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资质年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年检结果记入防雷资质证副本“年检记录”栏并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年检结论及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且上一年度开展了防雷业务并未发生质量事故的,定为“合格”;
  
  (二)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但上一年度未开展防雷业务的,基本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未违反防雷管理规定、且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事故的,定为“基本合格”;
  
  (三)不符合规定的防雷资质标准的,或严重违反防雷管理规定的,或上一年度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或连续两年未开展防雷业务的,定为“不合格”。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当下达《年检整改通知书》,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防雷资质证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防雷资质的延续、降级、失效、注销和年检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延续申请表(略)
  
  2.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申请表(略)
  
  3.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申请表(略)
  
  4.湖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年检申请表(略)
  
  5.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表(略)
  
  6.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略)
  
  7.上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略)
  
  8. 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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