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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聘任管理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聘期内每年进行目标考核。聘期为五年的,聘任满三年时,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考核结果作为年薪发放、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聘任实行契约管理,聘任关系通过合同确定,聘任合同由市政府委托主管部门与被聘任人签订。聘任合同签订前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和鉴证。合同一式三份,签订合同双方和市委组织部各持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定的必备条款和约定的必备条款,法定的必备条款主要有:聘任合同期限,聘任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聘期责任目标,被聘任人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等;约定的必备条款主要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等。 (六)聘任实行岗位管理。聘任期间,享受合同规定的有关待遇;被解聘或辞聘的领导人员,不再保留原有待遇,有关事宜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被聘任到其他岗位,按照新确定的岗位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聘期届满,被聘领导职务自然免除,如果续聘,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续聘合同。 (七)对被聘任人及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工作由纪检、组织、人事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中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被聘任人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完成聘期责任目标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及其他解聘情况的。 第九条 被聘任人提出辞职的,应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任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批,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之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任单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聘: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其他不得辞去职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