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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63号
【颁布时间】 2008-10-06
【实施时间】 2008-10-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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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试行)》(内发改投字〔2008〕142号)的要求,落实我市《制度》,通过各部门分工负责、信息互通和衔接配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我市新开工项目符合 “八项条件”要求。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责任分工。根据我市《制度》要求,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互通制度。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办理,市规划局负责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手续的办理,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经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市建委负责项目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
  
  (二)协调配合。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时间安排。参照《自治区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试行)》,我市将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轮值组织召开。轮值顺序为:一季度市发改委,二季度市国土资源局,三季度市规划局、市建委,四季度市经委、市环保局。轮值单位须负责制定会议议程,提前与联席会议参会部门进行衔接和沟通,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事项,并将会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汇报。
  
  (四)信息互通。市发改委、规划、国土、环保、建委、经委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与市发改委对接,确保所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等信息的准确、一致;同时,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成员单位。
  
  (五)信息公开。各区、各部门要及时为项目建立档案,在每月月底前将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及各项手续办理情况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及文号)等内容,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上月项目信息,同时将进展较快、较成熟的项目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属地管理,责任到人。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在区域将项目责任到区、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各区分管区长为各区项目责任人,各部门按照上述责任分工,分管主任或局长为部门项目责任人,各部门具体办事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凡列入全市年度新开工的重点项目,各区、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变等待项目单位上门办理为主动下去服务,主动与项目单位对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新开工项目单位及时办理所缺手续;按时向对口上级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手续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各项手续涉及收费的环节,能减免的一律减免,对不合理或违规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减轻项目单位的负担。通过收费的减免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促使项目尽早符合国家“八项条件”的规定,早日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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