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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江西省纪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纪办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1
【实施时间】 2008-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严禁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2008年党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8]5号)的要求,现就严禁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严禁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的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方便工作为由,将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费用全部由单位按办公电话支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损公利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而且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今年,针对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使用问题,中央纪委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坚决纠正违规问题,对已用公款支付的个人话费要及时收缴,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纪委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到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问题的危害性和开展清理纠正工作的必要性。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1、严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使用并报销话费。已将个人通讯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并报销话费的,必须立即停止,并清退由公款支付的话费。
  
  2、严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公费为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及报销话费。已用公费购置的个人通讯工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一律按赣办字[1998]12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作价给个人或向社会拍卖,并清退由公款支付的费用。
  
  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值班用通讯工具,确因工作需要,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同意后,可以保留,但该通讯工具只限值班人员值班时使用。
  
  (二)各地、各部门存在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和用公费购置个人通讯工具及报销话费问题的,要在9月30日前自行纠正,并如实填写《行政事业单位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问题自查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由各设区市纪委进行汇总。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汇总,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由该单位党组织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自查登记表》,于10月15日前报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强化监督,严肃组织纪律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纠正到位。对顶风违纪、不及时清理纠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1、通讯运营部门严禁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办公电话和公费购置通讯工具的手续,已经办理的,通讯运营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并将结果于9月30日前报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2、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经费开支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各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个人通讯和通讯工具费用的,一律不得给予报销,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清理纠正或顶风违纪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今后,凡发现超标准、超范围报销通讯费用,用公款为个人配备使用通讯工具,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应由个人支付的通讯费转嫁到单位承担的,一律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联系电话:0791-6242820 6242096 (传真),联系人: 陈孟华、熊蔚宏。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个人通讯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问题自查登记表》(略)
  
  
中共江西省纪委办公厅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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