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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84-12-06
【实施时间】 1984-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0月22日(84)沪高民上字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持有港英或澳葡当局所发护照的港、澳同胞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承认他们具有英国籍或葡萄牙籍而作为涉外案件对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第七点的规定及中英之间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所附的中方备忘录的精神,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的,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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