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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二)要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条例》宣贯工作责任落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省建设厅将对各地宣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区互相学习交流,认真做好总结。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宣贯工作不到位的在全省通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宣贯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要务求实效。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条例》查摆问题,做到边宣贯、边整改、边落实。要坚决防止上热下冷的现象,把宣贯工作的重点下移到基层,到景区,形成上下呼应、相互联动的管理格局。要防止图形式、走过场,把宣贯《条例》作为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宣贯《条例》,积极探索并建立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长效机制,在贯彻落实《条例》提出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十六字基本原则上下功夫,见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