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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7-16
【实施时间】 2008-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大量转制、破产,部分因多种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日益突出,影响着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办理过由市区两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手续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 (包括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因中断劳动关系或缴费单位已不存在,个人自愿承担全部缴费的,可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补办参保手续,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我市原各类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过,未办理过招工手续,但存在过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因中断劳动关系或缴费单位已不存在,个人自愿承担全部缴费的,可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补办参保手续,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我市各国营农场工作过,未办理过招工手续,但存在过事实劳动关系并与国营农工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包括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个人自愿承担全部缴费,可以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4〕15号)规定补办参保手续,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上述人员补办参保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地税征收,财政专户管理。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发放等事宜,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述情况补办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身份确认、参保手续、缴费办法、年龄和工龄认定、待遇标准、实施期限等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施意见。
  
  六、上述人员补办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以及经委、建委、交通、商务、农牧等原企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人员身份核实工作。地税、财政等部门做好保费征收和基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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