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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2
【实施时间】 1999-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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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
  (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
  (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
  (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四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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