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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限期上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为彻底清缴问题乳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凡2008年9月14日(含)前生产的,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未经检验的,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过期、无标识的问题乳粉,均需清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藏匿问题乳粉。凡存有上述问题乳粉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种养业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主动将问题乳粉上缴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应积极向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部门投诉举报销售、使用、藏匿问题乳粉行为。
  市农业局举报电话:12316
  市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
  市卫生局举报电话:12320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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