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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检[2010]192号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省决定近期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各地要正确评估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选调精干力量,认真搞好检查工作。
  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我省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同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省物价局重点负责对部分部、省属在汉高校直接进行检查;驻汉外的省属高校,委托所在市州物价局进行检查。各市、州、县物价局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安排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检[2010]1994号)文件执行。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教育收费检查的重点,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检查认定的问题,能清退的坚决退还给学生,无法清退的依法收缴国库。对屡查屡犯、严重违规、抗拒检查、态度恶劣、且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将案情上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凡涉及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要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调研,做好总结
  要结合专项检查,积极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增加政策透明度。要畅通价格举报途径,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要加强对当前教育收费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调研,深入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督促整改、标本兼治的建议。要通过检查达到促进整改、促进管理、促进规范的执法目的。
  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搞好工作总结,于2010年12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以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研报告报送省物价局(价检分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0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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