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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等4名申请人: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长沙市司法局、湘潭市司法局、岳阳市司法局、永州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4名) 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 (共4名) 一、长沙市 汪 正 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 二、湘潭市 陈庆新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三、岳阳市 孔 方 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四、永州市 王勇军 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 |